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
湘建办〔2008〕70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认识,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切实理顺企业与其工程项目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并按本《办法》规定,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和委派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督促建筑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责任制,加强对所属工程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分析总结,研究制定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开工安全条件审查和日常巡查、监督检查过程中,要对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开展对所属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等履职情况列入检查内容,尤其是按照我厅《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导则〉的通知》(湘建建〔2007〕331号)要求,查看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履职情况。同时,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按照处罚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落实本《办法》的具体措施,切实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到位、监理单位查验到位、监督机构检查到位。对企业落实不到位的,我厅将按规定对企业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对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将该项工作列入日常检查工作内容的,我厅将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年度考核予以扣分。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八年七月七日